1.转让方向北京产权交易所提出非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的前期工作有哪些?
向北京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提出信息发布申请前,转让方应做好产权转让的可行性研究、确保转让标的权属清晰、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建立委托代理关系并依照《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非国有产权转让操作规则》 准备进场资料。
2.转让方进行非国有产权转让的内部决策程序有哪些?
转让方为公司制企业的,应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会或董事会做出同意产权转让行为的内部决议。
3.交易服务机构可为转让方提供什么服务?
企业非国有产权转让的转让方可以委托北交所交易服务机构代理进行交易,交易服务机构可为转让方提供与产权交易相关的交易服务和配套的增值服务,服务内容主要有:
(1)向转让方提供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交易规则的咨询服务;
(2)协助填写《非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
(3)协助转让方制定转让方案;
(4)协助转让方起草有关产权交易文件;
(5)协助向北交所递交相关产权交易材料和转达北交所的函件、通知等;
(6)寻找、推荐受让方,并参与相关谈判;
(7)协助转让方确定产权交易竞价方式;
(8)若转让方选择网络竞价或动态报价方式,交易服务机构应当为转让方提供有关网络竞价或动态报价的业务咨询、竞价方案或实施方案等文件制作、程序代理、操作培训等服务,并配合北交所执行相关规则,协调处理在网络竞价或动态报价过程中出现的相关问题;
(9)协助办理产权转让相关手续;
(10)其他双方商定的服务事项。
4.标的企业股东依据《公司法》分期缴付出资额的,在出资额未缴足的情况下可否在北交所进行交易?
在标的企业章程规定的出资额缴纳期限内,实缴出资额未达到认缴额的转让方,仍可以转让所持有的标的企业股权。
5.若标的企业无法形成同意股权转让的股东会决议,可否在北交所进行交易?
若标的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因其他股东不配合,无法形成股东会决议,转让方可以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采用通知形式,就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在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为避免其他股东以没有收到通知为由影响产权交易进程,可对通知行为采取公证送达的方式,从而使股权转让程序更加严谨、合规。
6.转让方持有的标的企业股权和对标的企业的债权可否同时转让?
为确保转让方能顺利回收以标的企业为债务人的债权,转让方可在出让所持有的标的企业股权时,将对标的企业的债权一并纳入转让标的进行转让。
7.转让方向北交所提出非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1)《企业非国有产权转让信息披露申请书》;
(2)转让方主体资格证明;
(3)转让方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应当提供内部决策文件、章程或章程性文件(转让方为上市公司的,决策文件还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关于上市公司管理的规定);
(4)标的企业主体资格证明、章程或章程性文件、最近一个年度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5)标的企业依据其章程或章程性文件出具的关于转让行为的股东会、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决策文件;
(6)北交所根据项目情况要求提交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等其他文件。
8.转让方在向北交所提出非国有产权转让申请时应明确哪些内容?
转让方提交的《企业非国有产权转让信息披露申请书》中,应当包括转让方的承诺事项、转让方和转让标的基本情况、交易条件、受让方资格条件、竞价方式的选择、交易保证金的设置、对产权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等内容。
9.与联合体受让相关的项目,转让方信息披露及意向受让方受让时应注意什么?
转让方应在信息发布中明确表示是否接受联合体受让,并对联合体各方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提出要求。若转让公告中没有载明的,视为接受联合体受让。意向受让方采取联合受让的,联合受让各方应当签订《联合受让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受让比例等,并推举一方代表联合体各方办理受让相关事宜。同时,各成员应当在《联合受让协议》中约定,各方对联合受让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10.非国有产权转让的竞价交易方式有哪几种?
非国有产权转让的竞价方式包括网络竞价、动态报价、招投标以及其他竞价方式。转让方应当在信息发布中明确,在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式,采用何种竞价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11.转让方如何选择项目适宜的竞价交易方式?
竞价交易方式的选择应与项目特点相结合。当转让标的简单清晰、产权形态相对单一(单一股权、房地产、机器设备等)、对受让条件的要求较为简单、交易条件以转让价格为主要考量因素时,适宜选择网络竞价、动态报价、的方式确定受让方。其他特殊情况的可选择招投标方式确定受让方。
12.交易保证金的作用是什么?
交易保证金是指在产权转让过程中,意向受让方按信息披露公告的要求向北交所交纳的用于保证其遵守交易规则、履行承诺的货币资金。
13.设置交易保证金应明确哪些内容,通常的额度是什么?
转让方在提出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时设置交易保证金条款,应明确保证金交纳的时点、金额、交纳方式、保证事项和处置方式等内容,并明确相关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转让方设定的交易保证金金额,一般不超过转让标的转让底价的30%。
14.意向受让方发生违规行为时保证金如何处置?
意向受让方发生违规行为或出现信息发布中约定的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时,转让方可以按照信息披露公告关于交易保证金处置的公示内容,以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为限,在扣除北交所和交易服务机构的相关服务费用后,向意向受让方主张相应的赔偿责任。
保证金金额不足以弥补转让方、北交所或交易服务机构损失的,利益受损方可以向有过错的意向受让方进行追偿。
15.出现哪些情形转让方可以扣除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
(1)意向受让方故意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转让方和北交所损失的;
(2)意向受让方通过获取转让方或标的企业的商业秘密,侵害转让方合法权益的;
(3)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侵害转让方合法权益的;
(4)意向受让方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受让的;
(5)信息发布中约定的保证金不予退还的其他情形;
(6)意向受让方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转让方造成损失的。
16.非国有产权转让信息的公开发布渠道有哪些?
非国有产权转让信息的公开发布为通过北交所网站发布信息披露公告的形式进行披露。北交所还可以通过北交汇投、交易大厅显示屏、宣传刊物、新媒体或举行项目推介会等多种补充形式进行信息发布,广泛征集意向受让方。
17.非国有产权转让信息披露的期限和延长期是如何规定的?
转让方应当明确转让信息披露的期限。首次信息披露的期限应当不少于10个工作日,自北交所网站披露转让信息次日起计算,累计不超过6个月。
在信息披露期间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且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的,转让方可以申请延长信息披露期限,每次延长期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在信息披露期间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在获得原批准机构批准后,转让方可以设定新的转让底价重新进行信息披露。
在其他披露信息不变,仅设定新的转让底价的情况下,信息披露的期限应当不少于5个工作日;在信息披露期间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并且转让方未明确延长信息披露期限的,本次信息披露活动自行终结。
18.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或项目在信息披露期间中止终结对信息披露期限有何影响?
转让方不得在信息披露期间擅自变更转让信息中披露的内容和条件。如特殊原因确需变更的,需向北交所申请。经北交所审核同意后,在原信息披露渠道予以披露,信息披露期限重新计算;北交所审核未同意的,中止或终结所披露信息。转让方不得在信息披露期间擅自中止或终结所披露信息,否则应当负责赔偿给相关各方造成的损失。
19.投资人可着重从哪些方面了解标的企业的情况?
在选择投资项目时,投资人可以着重从企业基本情况、财务状况、经营情况、人员情况等方面对标的企业进行全面了解和价值分析。
(1)企业基本情况,包括:成立时间、历史沿革、组织结构、经营范围、注册资本与变化、股东情况、商标、商誉、经营许可、关联企业情况等;
(2)财务状况,包括:查阅企业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进行主要财务比率、债权债务构成、资产状况分析等;
(3)经营情况,包括:经营条件、营运情况、企业规模、市场份额、品牌及产品知名度、销售状况和渠道等;
(4)人员情况,包括:职工人数、年龄、学历构成、专业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者的情况等;
(5)其他有关情况,包括:转让标的权属是否清晰,是否涉及抵押、质押、担保、诉讼等影响交易进行的限制,企业用地是否涉及规划变更等情况。
上述各项中的部分信息可以在信息披露内容及在北交所备查的项目相关材料中获得。
20.投资人如何在北交所查阅非国有产权转让项目相关备查材料?
投资人若对北交所非国有产权转让项目感兴趣,可按照信息披露公告的要求携带相关材料在北交所查阅非国有产权转让项目相关备查材料。
21.意向受让方参与非国有产权交易的流程是怎样的?
22.交易服务机构可为意向受让方提供什么服务?
交易服务会员可为意向受让方提供与产权交易相关的经纪服务和配套的增值服务,服务内容包括:
(1)提供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交易规则的咨询服务;
(2)寻找、推荐转让标的,并参与相关谈判;
(3)根据标的企业情况进行投资分析;
(4)协助填写《非国有产权受让申请书》及相关文件;
(5)协助起草非国有产权交易相关文件;
(6)向北交所递交相关非国有产权交易材料和转达北交所的函件、通知等;
(7)协助意向受让方参与非国有产权交易竞价;
(8)协助办理非国有产权交易价款的支付手续;
(9)协助办理权证变更等手续;
(10)其他按照《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非国有产权转让操作规则》和相关规则应提供的经纪服务及与意向受让方商定的经纪业务以外的服务事项。
23.意向受让方应在什么时间、如何提出受让申请?
意向受让方在信息披露期限内,可以向北交所提出非国有产权受让申请, 填写《非国有产权受让申请书》并递交相关附件等材料,确认已知晓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条件,并承诺遵守相关交易规则。
24.意向受让方提出受让申请时应提交哪些资料?
(1)《非国有产权受让申请书》;
(2)意向受让方为法人的,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意向受让方为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4)意向受让方为外方投资者的,提供合法资格证明;
(5)意向受让方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应当提供相应的内部决策文件和章程或章程性文件
(6)意向受让方针对挂牌条件的相关承诺;
(7)意向受让方符合挂牌条件的相关证明文件;
(8)北交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25.意向受让方资格确认需经什么程序?
北交所在信息披露期满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会同转让方对意向受让方提交的受让材料进行齐全性及合规性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出具《企业非国有产权受让资格确认通知书》。
对经审核不符合受让条件的,北交所将书面予以告知。经转让方同意,意向受让方可以在收到通知次日起2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做出补正。
26.未获得资格确认的意向受让方若对资格确认结果有异议,如何办理?
未获得资格确认的意向受让方如果有异议,可以向北交所提出产权转让争议调解申请,申请书应当说明提出异议的理由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北交所应当自收到《产权转让争议调解申请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27.意向受让方何时交纳保证金?
意向受让方应当在充分了解转让标的情况后,在项目公告期间提交受让申请材料,同时按照项目公告内容支付交易保证金到北交所指定银行账户。
意向受让方应当按照北交所信息披露内容的要求,将交易保证金交纳至北交所指定的保证金专用账户,支付时间以到达北交所指定的保证金专用账户时间为准。意向受让方未在约定期限内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
28.交易保证金如何返还?
北交所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在规定时间内将交易保证金一次性原额原路径返还:
(1)受让方已支付交易价款的,应当在受让方支付全部价款或分期付款的首付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其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原额予以返还;
(2)意向受让方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未出现《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第十二条所列情形的,应当在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其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原额予以返还;
(3)意向受让方在交纳交易保证金后退出产权转让程序,且未出现《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第十二条所列情形的,应当在意向受让方明确表示放弃受让且经转让方书面同意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其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原额予以返还;
(4)产权转让中止或终结时,与导致产权转让中止或终结事项无关的意向受让方可以向北交所申请返还交易保证金,北交所应当在意向受让方提出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其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原额予以返还。
29.项目的成交价格如何确定?
产权转让信息发布期满后,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则挂牌价即为项目成交价。
产权转让信息发布期满后,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按照转让方选定的网络竞价、动态报价、招投标以及其他竞价方式确定成交价格。
30.交易双方何时签订《非国有产权交易合同》?
信息披露期满后,只产生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北交所组织交易双方签订《企业非国有产权交易合同》。
信息披露期满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且转让方选择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的,参照北交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网络竞价实施办法》实施网络竞价。采取网络竞价方式成交的,北交所依据网络竞价结果向受让方发出《竞价结果通知书》,并组织交易双方签订《企业非国有产权交易合同》。
信息披露期满产生三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且转让方选择招投标方式确定受让方的,参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招投标实施办法》实施招投标。采取招投标方式成交的,交易双方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投标文件的承诺订立《企业非国有产权交易合同》。信息披露期满产生两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参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招投标实施办法》通过评审方式确定受让方。
转让方选择动态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的,参照北交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动态报价实施办法》组织实施动态报价。采取动态报价转让方式确定受让方后,北交所向受让方出具《动态报价结果通知书》,受让方应当在接到《动态报价结果通知书》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企业非国有产权交易合同》。
31.非国有产权交易价款应注意什么?
(1)企业非国有产权交易资金包括交易保证金和交易价款,以人民币为计价单位。交易各方可以通过北交所指定账户以货币进行结算。
(2)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企业非国有产权交易合同》后,受让方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以根据约定转为交易价款,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由北交所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原额返还。
(3)北交所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的活期存款基准利率,结算交易价款的利息。交易双方签订《企业非国有产权交易合同》之日起至合同生效当日,交易价款产生的利息归受让方所有;《企业非国有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交易价款从北交所划出当日,交易价款产生的利息归转让方所有。
32.非国有交易价款结算应履行怎样的流程?
非国有交易价款以人民币结算的,应当按照下列流程办理:
(1)交易双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受让方应当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将交易价款支付到北交所指定结算账户。
(2)产权转让权属变更手续完成后,转让方携带权属变更的证明文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和收款凭证到北交所办理交易价款划转。交易双方对价款划转另有约定的,经北交所审核后,可以从其约定。
(3)对符合产权交易价款划转条件的,北交所在转让方申请办理交易价款划转手续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交易价款划转。
33.非国有产权交易凭证何时出具?
交易双方签订《企业非国有产权交易合同》,并按照北交所收费标准支付交易服务费用后,北交所向交易双方出具产权交易凭证。
34.哪些情形会导致交易中止?
中止是指在产权转让程序中,出现妨碍交易活动且严重影响交易按规定程序正常实施的情形时,北交所将该产权转让程序予以暂停的行为。
产权转让过程中存在以下情形的,北交所可以依据申请人申请作出中止或不予中止的决定,也可以直接作出中止的决定:
(1)转让标的存在权属不清、权属纠纷或者被有权机关查封、冻结等妨碍产权转让情形的;
(2)标的企业隐匿资产,审计、评估结果失真或资产状况、财务状况、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影响继续转让的;
(3)转让方、标的企业未履行或者未按规定履行相应的内部决策程序、职工安置方案的审议程序、债权债务的处置程序、转让批准程序等,擅自转让产权的;
(4) 转让方或标的企业的主体资格存在瑕疵或提供的材料虚假、失实或不完整的;
(5) 转让方在产权转让过程中,对北交所要求其作为的事项不作为或违规作为的;
(6)管理层及其关联方受让国有产权,不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要求的;
(7) 意向受让方在参与受让产权的过程中弄虚作假,恶意串通,对转让方、北交所工作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施加影响,扰乱交易活动的正常秩序,影响转让活动的公正性的;
(8)影响转让进程的其他事项。
35.哪些情形会导致交易终结?
产权转让过程中存在以下情形的,北交所可以依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终结或不予终结的决定,也可以直接作出终结的决定:
(1)标的企业主要资产因不可抗力毁损、灭失的;
(2)转让方或标的企业解散、注销的;
(3)转让方或受让方无故不推进产权转让进程,经北交所催办仍不作为的;
(4)自首次信息披露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未征集到合格意向受让方的;
(5)国有产权转让过程中,涉嫌侵犯国有资产合法权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要求终结的;
(6)经确认产权转让活动无法继续实施的其他情形。
36.非国有产权交易的哪些事项可以提请争议调解?
产权转让争议,是指在北交所进行的产权转让活动,因交易一方或与产权转让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认为交易相对方、其他交易相关方存有违反市场规则或影响交易正常进行或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而产生的矛盾或纠纷。
产权转让争议事项提出申请调解或处理请求的交易一方或其他相关主体为申请人,申请人认为存在以下情形的,可以向北交所提出产权转让争议调解申请:
(1)对信息披露内容、交易程序、意向受让方确定及成交方式选择等有异议的;
(2)交易相对方行为涉嫌违规的;
(3)交易相对方故意不作为或不当作为,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的;
(4)北交所认为可以受理的其他情形。
37.争议调解的程序是怎样的?
(1)申请人为转让方或意向受让方的,可以委托交易服务会员提出争议调解申请;申请人为债权人、职工等相关利益方的,可以委托交易服务会员或律师事务所提出争议调解申请。
(2)北交所应当自收到《产权转让争议调解申请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3)北交所应当在核实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及有关事项的基础上,促成相关各方化解矛盾。如争议事项不涉及第三方利益,且争议双方均接受调解的,可由北交所约请争议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形成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确认,完成调解程序。争议调解的期限,一般为自受理调解申请之日起30日内。因当事各方未就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调解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