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在北京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进行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中的权重报价行为,依据北交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规则》《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组织交易签约操作细则》《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网络竞价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北交所采取权重报价方式组织实施的产权转让活动,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权重报价,是指在北交所的组织下,按照转让方在信息披露公告中公布的评分体系,由北交所指定的网络竞价系统按照相应权重对竞买人响应的受让条件形成分值,将综合分值最高者确定为受让方的竞价方式。
  本指引所称的竞买人,是指在信息披露公告期内,向北交所提出受让申请,提交相关材料,获得资格确认,参与权重报价的意向受让方。
  第四条 标的企业其他股东均放弃优先购买权,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取权重报价方式:
  (一)转让方为寻求战略利记sbobet官网的合作伙伴,转让部分产权后,仍保持对标的企业的控股权或实际控制权的产权转让项目;
  (二)涉及上市公司控股权间接转让的项目;
  (三)职工安置人数较多、债权债务处置金额较大、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复杂产权转让项目。
  第五条 北交所是权重报价的组织者,为权重报价提供相关服务,维护权重报价活动的正常秩序。
  第二章 编制权重报价实施方案
  第六条 采取权重报价方式组织实施产权转让的,转让方应当在《产权转让信息披露申请书》中明确,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采取权重报价的方式确定受让方,同时设定权重分值体系,于信息披露公告中一并披露。
  第七条 转让方对于已公布的权重分值体系一般不得修改。因特殊原因确需修改的,应当由转让方向北交所提交申请,由北交所在原信息发布渠道进行公告,并重新计算公告时间。
  权重分值体系修改前征集到的竞买人,可以修改或者撤回受让申请。
  信息披露公告期满后,权重分值体系不得修改。
  第八条 权重分值构成体系由权重指标和权重分值构成,权重分值由价格分值和他项分值构成。
  第九条 权重指标一般包括受让价格、职工安置、债权债务处置、利记sbobet官网的技术支持能力、财务能力等内容。
  权重指标应当具有明确性、客观性、易判断性及可操作性。
  第十条  价格分值,是指评审专家组根据竞买人提交的响应文件中的报价情况,对价格指标给予的分值。价格分值原则上不低于权重分值的50%。
  他项分值,是指评审专家组根据竞买人提交的响应文件中对受让价格以外的其他权重指标给予的各项分值。
  权重分值采用加权平均的方法计算最终得分。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公告期满,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后10个工作日内,转让方应当向北交所提交《产权转让权重报价实施方案》(以下称《竞价方案》)。
  第十二条 《竞价方案》主要包括转让标的基本情况、权重分值构成体系、工作流程、响应文件的编制要求、评审时间、拟签署的《产权交易合同》和相关责任声明等。
  权重分值构成体系应当与信息披露公告中的内容保持一致。
  转让方应当根据转让标的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竞买人编制响应文件所需要的时间,原则上自各竞买人收到《竞价方案》之日起,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北交所应当对转让方提交的《竞价方案》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向各竞买人发出《竞价方案》。
  第十四条 竞买人可以按照《竞价方案》的规定,要求转让方对《竞价方案》有关事宜进行澄清。该澄清要求应当提交至北交所,由北交所转递转让方。
  转让方可以主动或者应竞买人的要求对已发出的《竞价方案》进行澄清,确有必要时,可以对已发出的《竞价方案》进行修改。澄清、修改的内容应当通知北交所,由北交所审核后,告知各竞买人。
  转让方对《竞价方案》的澄清或者修改作为《竞价方案》的组成部分,与《竞价方案》不一致的,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准。
  第三章 提交响应文件
  第十五条 竞买人应当在《竞价方案》规定的时间内,按照北交所指定方式提交经签署的响应文件。竞买人逾期提交响应文件的,视为放弃参与权重报价活动,北交所有权拒绝接收该响应文件,转让方有权扣除该竞买人的保证金。
  第十六条 竞买人须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及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第十七条 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之前,竞买人可以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
  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内容与原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第十八条 竞买人之间、转让方与竞买人之间不得就响应文件内容私下串通。
  第四章 开展评审工作
  第十九条 转让方组建评审专家组,评审专家组可以由转让方代表、外部专家等专业人士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5人(含)以上的单数。
  外部专家可以由转让方自行聘请,或北交所根据转让方要求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评审专家组成员与竞买人有关联关系或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评审专家组成员应当保守评审中获知的转让方、标的企业、竞买人的相关信息和商业秘密。
  第二十条 北交所按照《竞价方案》中确定的时间、地点组织评审专家组根据《竞价方案》设置的权重分值体系,对响应文件评审并形成分值。发生下列情形时,响应文件无效:
  (一)响应文件未完全响应《产权转让信息披露公告》《竞价方案》约定的交易条件的;
  (二)受让价格低于转让底价的;
  (三)《竞价方案》中规定的响应文件无效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评审工作完成后,评审组专家应当出具评审结果文件,并将评审结果反馈至转让方及北交所。
  第二十二条 评审专家组成员不得私下接触竞买人,不得收受竞买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利益,不得向转让方征询确定竞买人的意向,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竞买人的要求,不得有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五章 确定受让方
  第二十三条 转让方一般在收到评审结果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根据评审结果文件确定受让方。
  第二十四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特许经营权、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探矿权和采矿权等审批情形时,转让方应当报政府相关部门批准。
  第二十五条 转让方在确定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将结果书面告知北交所,北交所在收到结果后3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及各竞买人出具《权重报价结果通知书》。
  第二十六条 受让方确定后,交易双方应当按照信息披露公告的要求及时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产权交易合同》中转让价格应当与受让方的最终报价的价格保持一致。
  第二十七条 权重报价活动结束,转让方应当将《竞价方案》、评审结果文件及各竞买人提交的响应文件等材料提交北交所存档备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除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交易规则要求进行披露的信息之外,北交所、转让方、竞买人、评审专家组成员以及相关各方应当对产权转让项目相关情况承担保密义务。
  第二十九条 本指引由北交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指引自2024年7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