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北交所依据本办法进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参与北交所各项交易活动的项目方、交易服务机构应当配合实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工作,与投资者做好沟通和宣传工作。
第三条 北交所对外披露交易规则及相关文件,通过多种途径向投资者介绍交易业务特点、主要风险、交易流程和注意事项等,持续开展投资者教育与培训工作。
第四条 北交所向投资者充分提示可能出现的交易风险,进行市场风险警示,引导投资者理性投资。
第五条 投资者应当遵循风险自负原则,审慎决策,自愿参与交易并依法独立承担风险。
投资者在参与交易活动前,应当熟悉法律法规、北交所交易规则及相关文件规定,详细了解项目具体情况、风险特点,客观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愿承担交易风险、签署相关文件,并按照规定办理交易申请、系统注册及认证等手续。
第六条 投资者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北交所交易规则或项目方要求,向北交所提供下列信息:
(一)姓名/名称、住址、法定代表人等主体资格相关信息;
(二)收入来源和数额、资产、债务等财务状况;
(三)投资偏好、投资期限、品种、预期收益等投资目标;
(四)投资者出具的交易相关决议文件及授权文件;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信息。
第七条 投资者应当根据北交所交易规则及本办法规定,如实提供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八条 项目方及交易服务机构应当依据本办法及交易规则要求,充分披露交易项目具体情况,以及可能影响投资者作出投资判断的重要信息,提示项目风险,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
第九条 项目方可以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及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合理设置投资者资格条件。
项目方根据投资者提交的资格文件、财务状况、投资经历等相关信息,对投资者的投资资格进行确认,切实审查投资者参与交易的适当性。
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或北交所交易规则对投资者资格条件设置及确认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投资者在获得资格确认成为该交易项目的合格参与主体后,方可参与项目后续交易活动。
第十一条 北交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实施不能取代投资者本人的投资判断,也不会降低投资者参与北交所各项交易活动的固有风险,相应的投资风险、履约责任以及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十二条 北交所对项目方、交易服务机构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职责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北交所妥善保管对投资者进行适当性管理的资料,并对投资者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
第十四条 北交所建立纠纷解决机制,妥善处理投资者适当性相关的纠纷,协调争议解决。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北交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原自2018年5月22日起试行的《北京产权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