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在北京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进行的金融债权资产交易业务的收费行为,结合业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交所金融债权资产交易业务服务费由信息披露服务费、交易服务费和顾问服务费组成。
  信息披露服务费是指接受信息发布方委托,在北交所网站公开披露项目信息,北交所向信息发布方收取的服务费用。
  交易服务费是指根据项目需求,为交易各方提供组织遴选受让方、组织交易签约等服务,北交所向交易各方收取的服务费用。
  顾问服务费是指北交所为交易方提供相关的业务咨询、方案设计、项目推介、尽职调查、询价服务、财务顾问等一项或多项服务,北交所向交易方收取的服务费用。
  第三条 信息披露服务费按照每个项目1万元收取,由信息发布方在项目信息披露前支付。
  第四条 交易服务费按照如下标准分别向交易双方收取,且单笔单项服务费不低于5000元: 
  转让方:
  (一)金融债权资产交易业务通过协议成交的,按照不高于成交金额的3%收取服务费;
  (二)金融债权资产交易业务通过竞价成交的,成交金额中的转让底价部分按照协议成交计费比率计算,增值部分(增值部分=成交金额-转让底价)原则上按照不高于10%计算,合并收取服务费。
  受让方:按照不高于成交金额的5%收取服务费。
  第五条 顾问服务费按照每个项目不低于10万元收取。
  第六条 服务费一般以人民币结算。各方应当根据委托合同或项目交易文件支付服务费。
  第七条 其他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地方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私募投资基金等机构在经营中形成或通过购买及其他方式取得的债权资产交易业务收费标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由北交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20年11月1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