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在北京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进行的项目招商行为,保障项目招商参与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北交所交易秩序,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项目招商,是指委托方基于自身所享有的权益、经营的服务或产品及业务需求等通过北交所公开征集合作方的行为。

  第三条 项目招商参与方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第四条 项目招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 受理招商申请

  第五条 委托方向北交所提出项目招商申请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项目招商信息披露申请书》;

  (二)委托方主体资格证明;

  (三)北交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六条 委托方应当在《项目招商信息披露申请书》中对招商的基本情况进行说明,包括但不限于:

  (一)招商项目基本信息;

  (二)拟征集意向合作方数量、资质及合作要求;

  (三)招商信息披露起始时间及期限;

  (四)对招商有重大影响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 委托方可以在信息披露公告中提出交纳诚意金的要求。

第八条 委托方应当对《项目招商信息披露申请书》的填报内容和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第九条 项目招商应当采取公开方式进行。

  第十条 北交所对委托方提交的材料进行齐全性、合规性审核, 对不符合信息披露要求的,北交所将审核意见及时告知委托方,要求委托方调整相关材料。

第三章 发布招商信息

  第十一条 北交所应当依据委托方所提交《项目招商信息披露申请书》中的内容披露相关信息,在北交所网站公开征集意向合作方。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公告期限不少于 5 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 6个月。

  第十三条 项目招商信息披露公告期限自北交所网站发布招商信息次日起计算。北交所在网站发布的招商信息应当与委托方提供的《项目招商信息披露申请书》所填列的内容一致。

  第十四条 委托方不得在信息披露公告期间擅自变更招商项目的内容和条件。委托方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的,应当向北交所提交申请,经北交所审核同意后,对招商项目重新予以公告。

  第十五条 在信息披露公告期间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合作方,且不变更信息披露公告内容的,委托方按照《项目招商信息披露申请书》的约定延长信息公告期限,每次延长期限不少于 5 个工作日。

第四章 登记合作意向

  第十六条 项目招商信息披露公告期间,在满足委托方相关要求的前提下,意向合作方可以查阅招商项目的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 在意向登记期间,意向合作方应当向北交所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招商合作申请书》;

  (二)意向合作方主体资格证明;

  (三)符合委托方要求的相关证明文件;

  (四)北交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八条 意向合作方应当对《项目招商合作申请书》的填报内容和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九条 北交所对提交申请的意向合作方逐一进行登记。

  第二十条 信息披露公告期满,北交所根据意向合作方登记情况, 向委托方出具《招商结果通知书》,并将意向合作方所提交的材料作为《招商结果通知书》的附件提交给委托方。

  《招商结果通知书》中应当列明意向合作方的名称。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由北交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自 2020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