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在北京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进行的实物资产转让中的网络竞价行为,依据《北京产权交易所实物资产转让操作规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转让方选择集中报价方式的实物资产转让项目,实物资产转让信息披露公告(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公告”)期满,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的,交易所采用网络竞价组织实施的实物资产转让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网络竞价,是指竞买人依据信息披露公告的相关约定,通过交易所指定系统,竞争受让转让标的的行为。网络竞价的方式包括多次报价和一次报价。
本办法所称的竞买人,是指在信息披露公告期间通过交易所指定系统完成受让意向登记,获得资格确认的意向受让方。
本办法所称的受让方,是指除涉及优先购买权人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形外,以最高报价竞得转让标的的竞买人。
本办法所称的多次报价,是指在交易所的组织下,竞买人通过交易所指定的网络竞价系统进行动态递增报价,确定最高报价方的竞价方式。
本办法所称的一次报价,是指在交易所的组织下,竞买人通过交易所指定的网络竞价系统,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提交报价,确定最高报价方的竞价方式。
第四条 实物资产转让网络竞价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交易所是网络竞价活动的组织者,为网络竞价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维护网络竞价活动的正常秩序。
第二章 网络竞价的基本程序
第六条 采用网络竞价方式的实物资产转让项目,转让方与各竞买人应当接受并遵守《北京产权交易所实物资产转让网络竞价须知》(以下简称“《网络竞价须知》”),竞买人还应当遵守《网络竞价承诺函》的有关规定。
《网络竞价须知》主要包括确定受让方的方法和标准等内容,《网络竞价承诺函》主要包括竞买人应当遵守的规则和规定、应当承担的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七条 转让方原则上在确定竞买人后的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交易所提交当次网络竞价活动的《网络竞价活动通知书》。转让方向交易所提交《网络竞价活动通知书》的时间应当不晚于其设定的网络竞价起始时间前1个工作日。
第八条 《网络竞价活动通知书》包括当次网络竞价活动安排及拟签订的《实物资产交易合同》或其他成交确认文件样本。涉及处置飞机、轮船等特殊类型资产的,可以以合同主要条款替代拟签订的《实物资产交易合同》。
第九条 转让方应当在《网络竞价活动通知书》中根据转让标的的具体情况合理设置多次报价活动中自由竞价期的起止时间、限时竞价周期时长、加价幅度或一次报价活动的起止时间等内容。
第十条 《网络竞价活动通知书》中的内容应当与信息披露公告所披露内容保持一致。
第十一条 交易所在收到转让方提交的《网络竞价活动通知书》后,将《网络竞价活动通知书》中设置的竞价活动参数、《网络竞价须知》及《网络竞价承诺函》在交易所指定系统中进行部署,并通过系统通知各竞买人。
第十二条 竞买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交易所指定系统在线点击确认了解并接受上述文件,未确认或逾期确认的视为放弃竞买资格。
第十三条 各竞买人应当在网络竞价活动期间以不低于转让底价的价格报价。各竞买人均未报价的,应当根据信息披露公告的约定和《网络竞价须知》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 存在转让已对外租赁房产、转让共有物等涉及优先购买权情形,且权利人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在网络竞价活动产生最高报价方后,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网络竞价须知》的相关规定,并参照《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操作细则》的有关规定确定受让方。
第十五条 确定受让方后,受让方应当通过交易所指定系统取得《网络竞价结果通知书》。
第十六条 受让方应当按照《网络竞价结果通知书》的要求与转让方签订《实物资产交易合同》或其他成交确认文件,并按照规定交纳成交价款和服务费用后,办理标的交割手续。
第三章 网络竞价方式
第一节 多次报价
第十七条 竞买人应当在《网络竞价活动通知书》规定的竞价时间内登录交易所指定系统,在规定的时间内自行报价。
第十八条 多次报价由自由竞价期和限时竞价期组成,自由竞价期应当不少于5分钟。自由竞价期结束后即进入限时竞价期,限时竞价期由限时竞价周期组成,每个限时竞价周期应当不少于1分钟。
第十九条 网络竞价采用加价的方式进行,各竞买人每次的有效报价为当前报价加上转让方在《网络竞价活动通知书》中设定的加价幅度的整数倍。设定的加价幅度一般不高于转让底价的3%。
自由竞价期内,各竞买人的每次有效报价随即成为当前报价。进入限时竞价期后,如出现新的有效报价,则进入新的限时竞价周期;在一个限时竞价周期内如未出现新的有效报价,则当前有效报价方为该次网络竞价活动的最高报价方。除存在优先购买权人且其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形外,该最高报价方即为受让方。
第二节 一次报价
第二十条 竞买人应当在《网络竞价活动通知书》规定的竞价时间内登录交易所指定系统,在规定的报价时间内进行一次报价。由系统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确定最高报价方。除存在优先购买权人且其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形外,该最高报价方即为受让方。
第二十一条 竞买人的报价不得低于信息披露公告中所设置转让标的的转让底价。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交易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2年5月9日起施行,原自2019年6月18日起试行的《北京产权交易所实物资产转让网络竞价实施办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