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央企业开展压缩管理层级减少法人户数工作的通知
国资发改革〔2016〕135号
各中央企业: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中央企业瘦身健体的有关要求,推进中央企业调整优化组织结构,有效压缩管理层级、减少法人户数(以下简称“压减”工作),促进企业加强管理、提质增效,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瘦身健体,增强核心竞争力”工作要求,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导向,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着力解决中央企业法人户数多、法人链条长、管理层级多、机构臃肿、管理效率低等突出问题,推动中央企业优化组织结构,提高管理效率,构建业务有进有退、企业优胜劣汰、板块专业化经营、管控精干高效的发展格局,不断提升发展质量和经济效益。
二、工作目标
(一)有效压缩层级,减少法人户数。力争在3年内使多数中央企业管理层级控制在3-4级以内,法人层级10级以上(含10级)的企业减少3-5个层级,企业法人户数减少20%左右。
(二)打造精干高效管理机构。按照定位准确、职能清晰、流程顺畅、精干高效的要求,科学设置管理层级和职能部门,精简管理部门和管理人员,提高管理效率。
三、工作原则
(一)企业为主,落实责任。中央企业是“压减”工作的责任主体,企业内部按照产权关系和管理权限,层层落实主体责任。国资委督促、指导、推动各企业按既定目标与时间节点落实,并研究相关支持政策。
(二)因企制宜,协同配合。充分考虑各企业发展战略、行业特点等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目标与方案,不搞“一刀切”。统筹规划,将“压减”工作与改组组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中央企业重组整合、处置“僵尸企业”及特困企业专项治理、过剩产能退出、厂办大集体改革、分离移交“三供一业”等企业办社会职能改革工作协同推进。
(三)规范操作,稳妥有序。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涉及国有资产处置、债权债务、相关税费缴纳、人员安置等问题,严格履行相关程序,防范法律风险,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妥善处理各方合法利益,确保生产经营的正常进行和企业稳定,稳妥有序推进“压减”工作。
四、工作措施
(一)做好统筹规划。各中央企业要结合战略规划和业务结构,合理设计整合优化后的企业层级和管理架构,明确集团公司与各级单位之间的管理关系。逐户分析各业务板块所属子企业情况,合理确定清理整合对象。
(二)加强投资管理。严格执行投资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新设法人,尤其是非主业投资和特殊目的公司。特殊情况确需投资的,应由集团总部按程序履行审批决策程序,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管理和控制到位。鼓励通过改组原有企业的方式发展新业务,避免新增法人户数和管理层级。探索采取基金等新的投资模式开展对外投资。
(三)加快内部整合。加大企业内部重组力度,推动同城同业务子企业的合并重组,提升管理效率,消除内部同业竞争。对与主业发展关联紧密、经营状况良好的所属企业,可通过无偿划转、产权转让等方式提升管理层级。对资产规模小、业务相近的所属企业,可通过兼并重组实现规模效益。
(四)探索企业间资产重组。探索中央企业之间部分业务或资产的重组整合。非主业资产符合其他中央企业主业发展需要的,双方可协商,通过收购、资产(股权)置换、交叉持股、无偿划转等方式进行重组。对企业依靠自身力量难以处置的业务及资产,打包交由专业化能力较强的其他企业进行集中处置。
(五)加大清理力度。对特殊目的公司,在深入分析的基础上,除确有保留必要的以外,要根据实际情况将其合并或注销。对“僵尸企业”、“亏损企业”、历史遗留的“三无企业”,积极争取和充分利用有关政策,采取兼并重组、关闭撤销、破产清算等方式,加快重组整合和市场出清。对因债权债务、欠税、土地权属、有关手续不全等原因短期内难以退出的所属企业,可进行集中托管,逐步实施清理压缩。
(六)推进机构改革。优化集团管控与组织架构,推行管理扁平化。合理设置集团公司和各管理层级的职能部门,减少机构重叠和职能交叉,探索实施“大部制”管理,建立共享服务中心,对财务、人力、采购、行政、信息化等工作实施集中管理。
(七)加强信息化建设。充分借助信息网络技术,提升企业管理信息化水平,逐步实现生产经营管理的数据化、标准化、流程化,解决信息不对称和信息孤岛问题,保证企业各层级内部信息实时共享和业务高效运转,为压缩管理层级、打造扁平化管理体系创造客观条件。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压减”工作是落实中央企业深化改革瘦身健体方案的重要任务,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处置难度大,各中央企业要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建立集团公司主要领导牵头的工作机制,明确分管领导和责任部门,细化工作分工,强调过程控制,工作结果要纳入对相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业绩考核中。国资委将中央企业“压减”工作成效纳入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企业领导班子的综合考核评价。
(二)强化基础管理。中央企业要结合前期摸底清查工作情况,进一步理清所属企业的数量、产权关系、经营状况等基础信息,将月度变更情况通过信息系统报送国资委。同时要进一步加强产权登记管理,及时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加强财务决算管理。
(三)落实工作方案。中央企业要结合实际,以此次摸底清查确定的企业数为基数,研究确定“压减”工作三年目标和年度分解目标,制定重点突出、目标量化、步骤清晰、措施有力、可操作性强的工作方案,强化方案落地实施。请各企业于2016年8月31日前以文件形式(附电子版)报送国资委。
(四)加强督促指导。各中央企业要按季度将“压减”工作完成情况、困难和问题以及经验成效书面材料(附电子版)报送国资委,并将“压减”工作进展情况列入董事会年度工作报告,作为对企业董事会工作评价的内容之一。监事会将中央企业“压减”工作落实情况纳入监督检查范围。
(五)完善政策支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针对企业“压减”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争取政策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