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会员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北京产权交易所(简称:北交所)产权交易项目服务费分配管理,使服务费分配比例更趋合理,领取程序更加规范,在严格贯彻执行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的《北京产权交易所服务费分配管理办法》的基础上,针对实际业务操作中出现的相关情况,现做出如下补充规定:
一、关于产权交易项目服务费分配比例的补充规定
1、对于《北京产权交易所服务费分配管理办法》第三条关于转让方经纪会员与竞价会员竞价服务费的分配比例,如转让方经纪会员与竞价会员未能就竞价服务费的分配比例达成一致并书面报送北交所备案的,则由北交所向双方平均分配。
2、涉及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项目,服务费由北交所统一收取。行权原股东交纳的服务费额度应不低于最高有效报价意向受让方约定交纳的服务费(简称:报价方约定服务费)额度。
按照产权交易服务费标准向转让方或受让方收取费用的项目,原则上按照产权交易服务费的分配办法进行服务费分配;参照网络竞价项目的收费标准,向转、受让双方收取的服务费额度均高于产权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的,则按照竞价服务费分配办法进行分配。
其中,应向受让方经纪会员分配的服务费(产权交易服务费或竞价服务费),由最高有效报价意向受让方经纪会员与行权原股东经纪会员共同分得,具体分配比例由双方协商确定,并报北交所备案;如双方未能就分配比例达成一致并书面报送北交所备案的,则由北交所向双方平均分配。最高有效报价意向受让方经纪会员不参与竞价项目中奖励部分的分配。
若行权原股东未委托经纪会员代理,应向受让方经纪会员分配的服务费(产权交易服务费或竞价服务费)由最高有效报价意向受让方经纪会员与北交所平均分配。
应向受让方经纪会员分配的服务费(产权交易服务费或竞价服务费)不包含行权原股东交纳的超出报价方约定服务费的额度。该超出额度,由行权原股东经纪会员获得80%,北交所获得20%。
二、关于完善服务费领取程序的规定
1、《北京产权交易所会员月度工作自报报表》(简称《自报报表》)中仅填写由会员单位收取并向北交所交纳服务费的项目或会员单位与北交所分别收取服务费的项目,不再填写由北交所收取后向会员分配服务费的项目。北交所向会员分配服务费的项目均以《北京产权交易所会员月度工作报表》(简称:《月度工作报表》)内容为准,会员单位收到《月度工作报表》后签字盖章以示确认。
2、每月的20日至月末期间为北交所受理会员单位服务费领取工作的时间,请各会员单位在此时间段内安排领取服务费。
3、领取服务费时应携带由会员单位签章确认的《月度工作报表》及与《月度工作报表》所载服务费数额相对应的服务费发票等。如在服务费分配当月会员单位完成了自行收取并向北交所交纳服务费的项目或会员单位与北交所分别收取服务费的项目,还应提交《自报报表》,作为会员单位年度业绩统计的基础资料,由北交所备案留存。
上述规定适用于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将实施服务费分配的产权交易项目,请各会员单位遵照执行。
北京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2010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