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会员单位:

  现将北交所会员工作协调小组第十次会议议定的几项业务操作要求转发给大家,请在今后的业务开展中据以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一、原股东放弃优先受让权后又参加受让的,应要求该原股东在项目信息公告期内提交受让申请文件。审核受让资格时,该原股东应同时满足项目《产权转让公告》中披露的“受让方资格条件”和“交易条件”,即视其为一般意向受让方。

  二、由自然人股东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国有企业,若国有股权转让时该自然人股东不放弃优先受让权,《产权转让公告》中“标的企业原股东是否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应选择“否”,并应同时填写“管理层(自然人)拟受让国有产权申请表”的相关内容。

  三、会员在业务开拓中若需要北交所工作人员参与共同为客户提供财务顾问等增值服务的,国资中心等相关部门对口业务人员将给予积极配合。请会员与北交所就增值服务费的具体分配比例事先协商并报北交所审定。

特此通知。

  北京产权交易所

  2010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