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会员单位:

  现将北交所关于产权交易过程中有关联合受让问题的规范意见转发给大家,具体如下:    

  一、转让方在挂牌条件中明确表示不接受联合受让的,对于组成联合受让体的意向受让方提交的受让申请不予受理。

  二、转让方在挂牌条件中未明确表示不接受联合受让的,对于组成联合受让体的意向受让方所提交的受让申请,联合受让体各方均应满足挂牌条件。如联合受让体各方无法全部满足挂牌条件,则应在挂牌条件中明确满足挂牌条件一方的受让比例,其受让份额比例一般不低于50%。 

  三、联合受让体各方应签定联合收购协议,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并推举一方代表联合体各方办理受让相关事宜。

  请大家在今后的业务开展中据以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产权交易所  

  2012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