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在北京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进行的实物资产转让中的动态报价行为,依据《北京产权交易所实物资产转让操作规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交易所采用动态报价方式组织实施的实物资产转让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动态报价,是指实物资产转让信息披露公告(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公告”)发布之时起,由交易所依据信息披露公告中的相关约定,组织竞买人通过交易所指定系统竞争受让转让标的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竞买人,是指在信息披露公告期间通过交易所指定系统完成受让意向登记,获得资格确认的意向受让方。
  本办法所称的受让方,是指除涉及优先购买权人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形外,以最高报价竞得转让标的的竞买人。
  第四条 实物资产转让动态报价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交易所是动态报价活动的组织者,为动态报价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维护动态报价活动的正常秩序。
  第二章 动态报价的基本程序
  第六条 转让方选择以动态报价方式进行实物资产转让的,在向交易所提交《实物资产转让信息披露申请书》及相关材料的同时,应当提交拟签订的《实物资产交易合同》或其他成交确认文件样本,涉及处置飞机、轮船等特殊类型资产的,可以以合同主要条款替代拟签订的《实物资产交易合同》。
  第七条 转让方应当在《实物资产转让信息披露申请书》中明确列示实物资产转让项目设定的动态报价自由报价期、限时报价周期时间、加价幅度及要求意向受让方提交的《动态报价承诺函》等内容。
  第八条 采用动态报价方式的实物资产转让项目,转让方与各意向受让方应当接受并遵守《北京产权交易所实物资产转让动态报价须知》(以下简称“《动态报价须知》”),意向受让方还应当遵守《动态报价承诺函》的有关规定。
  《动态报价须知》主要包括确定受让方的方法和标准等内容,《动态报价承诺函》主要包括竞买人应当遵守的规则和规定、应当承担的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九条 意向受让方应当在信息披露公告期间通过交易所指定系统完成受让意向登记,取得竞买人资格后即可进行报价。
  第十条 动态报价活动由自由报价期和限时报价期组成。自由报价期一般自信息披露公告发布之时起计算,且不少于信息披露公告时间。自由报价期结束后即进入限时报价期,限时报价期由限时报价周期组成,每个限时报价周期不少于1分钟。
  第十一条 动态报价活动的起始价为转让标的的转让底价。
  第十二条 动态报价采用加价的方式进行,各竞买人每次的有效报价为当前报价加上该次动态报价活动所设定的加价幅度的整数倍。设定的加价幅度一般不高于转让底价的3%。
  自由报价期内,各竞买人的每次有效报价随即成为当前报价。进入限时报价期后,如出现新的有效报价,则进入新的限时报价周期;在一个限时报价周期内如未出现新的有效报价,则当前有效报价方为该次动态报价活动的最高报价方,除存在优先购买权人且其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形外,该最高报价方即为受让方。
  第十三条 各竞买人应当在动态报价活动期间以不低于转让底价的价格报价。各竞买人均未报价的,应当根据信息披露公告的约定和《动态报价须知》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 存在转让已对外租赁房产、转让共有物等涉及优先购买权情形,且权利人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在动态报价活动产生最高报价方后,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动态报价须知》的相关规定,并参照《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操作细则》中的有关规定确定受让方。
  第十五条 确定受让方后,受让方应当通过交易所指定系统取得《动态报价结果通知书》。
  第十六条 受让方应当按照《动态报价结果通知书》的要求与转让方签订《实物资产交易合同》或其他成交确认文件,并按照规定交纳成交价款和服务费用后,办理标的交割手续。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交易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2年5月9日起施行,原自2019年6月18日起试行的《北京产权交易所实物资产转让动态报价实施办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