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共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数字经济的发展,相继出台一系列指导意见和规划方案,发展数字经济已上升为国家战略。乘着时代东风,数字经济迸发出前所未有的活力,数字技术、数字经济成为推动经济动力变革、效率变革、质量变革的重要推动力。这其中,作为数字化变革的基础,数据要素已快速融入生产、分配、流通、消费和社会服务管理等各环节,深刻改变着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社会治理方式。面临新的形势和趋势,产权市场融入数字化变革的历史浪潮是必然选择,作为产权市场的建设者,必须把握机遇,迎接挑战,从理论和实践层面深入思考新机遇、新挑战、新问题、新办法。
数字经济的发展,离不开数字要素的培育和开发,从党中央、国务院发布的一系列政策文件可见数据要素市场建设的重要性。2020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提出要“加快培育数据要素市场”。具体包括推进政府数据开放共享、提升社会数据资源价值、加强数据资源整合和安全保护等要求。该意见首次将数据要素提高到与土地、劳动力、技术、资本等传统要素并列的战略地位,并明确了数据要素市场化改革的总体方向、实施路径及目标任务。2021年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行动方案》,进一步提出加快培育发展数据要素市场的要求,具体包括“制定出台新一批数据共享责任清单,加强地区间、部门间数据共享交换”“研究制定加快培育数据要素市场的意见,建立数据资源产权、交易流通、跨境传输和安全等基础制度和标准规范,推动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等内容。2021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发布,再次提出发展数据要素市场、激活数据要素潜能等要求。2021年12月,国务院印发《“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构建了数字经济发展的“四梁八柱”,并进一步提出到2025年初步建立数据要素市场体系,并对充分发挥数据要素价值作出重要部署。2022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试点总体方案》,指出数据要素市场化改革的侧重点是探索建立流通规则。2022年4月,《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中明确提出要加快培育统一的技术和数据市场,建立健全数据安全、权利保护、跨境传输管理、交易流通、开放共享、安全认证等基础制度和标准规范,深入开展数据资源调查,推动数据资源开发利用。2022年12月,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以下简称《数据二十条》),从数据产权、流通交易、收益分配、安全治理四个方面提出20条政策举措,初步搭建了我国数据基础制度体系。意见要求建立保障权益、合规使用的数据产权制度,涉及数据产权的结构性分置制度,公共数据、企业数据、个人信息数据的确权授权机制,以及数据要素各参与方的合法权益保护机制等。该意见为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做强做优做大数字经济提供了制度方向指引。
政策文件多次提及数据要素和数据产权,对这两个概念必须深入认识和理解。首先,数据要素成为一种新型要素,它具有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等传统要素的基本特点,即能够通过与其它要素组合参与生产及再生产。同时,数据要素也有与传统要素不同的特殊属性。随着时代发展,要素不断演进,可以大致分为实物要素和非实物要素,两类要素的显著区别是要素的耗竭性和估值难度。土地、劳动力、设备等实物要素用一分少一分,早晚会枯竭,且其交易价格通常可以根据市场水平进行确定,而技术、数据等非实物要素由于具有可移植或可复制的特性,基本是非耗竭的,而且这些要素由于价值创造的弹性非常大,估值体系更为复杂。从这个角度看,数据要素不仅具有极强的非耗竭性,也需要更为科学的估值机制。另外,与技术等传统的非实物要素相比,数据要素还有其更为特殊的一面,即数据要素的生产主体具有更广泛的多元性。万物互联时代,个人、企业、政府,甚至商品和服务本身可以产生大量数据,导致数据具有极大的多样性和丰裕性。加上数据可以不断复制的特性,蕴含在数据中的信息和价值如果能被有效挖掘将会产生巨大的能量。
推动数据要素有效流通共享,促进数据资源合理利用和配置,需要进一步解读数据产权这个概念。由于数据要素具有不同于传统要素的特性,对数据产权的理解也与传统要素的产权有所不同。产权是经济学中的一个常用概念,但不同流派的经济学家或者不同时期的经济学文献对于产权的理解不太一样。一般认为,科斯定理是产权经济学的基础。对科斯定理通俗的理解是,市场交换的前提是产权的界定,不同的产权界定会带来不同的资源配置,产权制度是决定经济效率的重要变量。可以说,产权是对要素的抽象和升华,通过流动实现要素资源配置功能,从而提高要素的组织效率、流动效率和产出效率。
产权明晰是产权流通和交易的前提条件,数据产权也不例外,数据确权和登记是数据交易的起点。传统要素的产权具有排他性、独立性、可交易性、可分解性、收益性、法律性等特征,界定起来相对容易。数据产权则由于其自身多主体性、多样性、丰裕性、可复制性、共享性等特点,确权更加复杂。具体来说,传统产权的基本特征之一是产权主体明确,即资产归谁所有、归谁使用等问题容易确定。而对于数据要素,多主体可以主张权利,在数据产权交易过程中需特别注意隐私协议对个人信息数据权益的界定。根据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个人享有数据可携带权,体现了法律对数据产权主体的认定和保护。但由于数据被平台企业持有,数据要素的流动和交易受到限制,一定程度上制约数据要素价值的发现。这些问题需要综合运用制度设计和技术手段予以解决。
为激励更多人使用数据,充分挖掘数据中蕴藏的价值,《数据二十条》提供了创新性的理念和制度指引。《数据二十条》弱化了数据所有权,而更加强调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值得注意的是,培育和开发数据资源必须建立在数据分类分级管理的基础上。个人数据、工业数据、公共数据、隐私数据、国安数据等数据产权归属不同,需要明确可交易的数据品种与各个利益主体的责任和权利边界,积极培育“数商”等数据供给主体,为数据交易扫除产权障碍,为数据要素流通交易、权益分配、安全合规提供一系列制度保障,深入贯彻统筹发展和安全。
此外,必须充分发挥数字技术在数据确权、流通、交易等过程中的作用,不断创新保障数据要素合规安全高效交易的技术方案。例如,充分发挥区块链技术在数据确权和交易中的优势,提升其在数据存储、传输和监管等方面的能力;不断提高联邦学习等隐私计算技术水平,加强其在数据共享、协同、普惠方面的应用;积极采用大规模对照实验等因果推断技术降低数据要素市场信息不对称问题,合理量化数据产品的经济价值。
经过多年的发展实践,产权市场在完善产权制度和要素市场化配置的改革征程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打造了高标准高质量的市场服务体系,已成为我国要素市场建设的先锋力量。在数字化变革的大背景下,在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的新征程中,产权市场应当继续紧跟时代步伐,不断思考、积极探索、努力践行,以更高站位、更强担当为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贡献更多智慧和力量,在中国式现代化新道路上书写更加精彩的华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