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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公布云南省、海南省、湖北省、福建省、山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天津市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名单的通知(银监办便函[2017]702号)
时间:2018-12-05 10:00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根据《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财金[2012]6号)和《中国银监会关于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开展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收购处置业务资质认可条件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3]45号)和《关于适当调整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有关政策的函》(银监办便函[2016]1738号)有关规定,云南省、海南省、湖北省、福建省、山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天津市人民政府分别批准新设或授权云南省资产管理公司、海南联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湖北天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兴业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泰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广西广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天津滨海正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参与本省(区、市)范围内不良资产批量转让工作。经研究,现予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金融企业可以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的规定,向云南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海南联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湖北天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兴业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泰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广西广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天津滨海正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批量转让不良资产。
二、批量转让是指金融企业对3户及以上不良资产进行组包,定向转让给资产管理公司的行为。金融企业和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开展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行为、处置业务,应当严格遵守金融不良资产管理、处置的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管要求。金融企业不得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以外的主体批量转让不良资产。发生重要事项时,应当及时向银监会、财政部报告。
请云南、海南、湖北、福建、山东、广西、天津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
特此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
2017年4月25日